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對於貨物報關如進口時即申請退運或申請三角貿易轉售貨物至第三地案若發生申報錯誤情形,因報運之貨物並未進入國內,還不致產生漏稅或逃避相關行政上的管制措施,因此本次修正增訂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落實法規合理化及疏減訟源,本次修正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

出口貨濾水器物向海關報明目的是委外加工且將於日後復運進口,對這種出口案件,海關在作業上已有事前防錯措施,即對出口報關資料及貨物加以審驗、留樣,足以減少該批出口貨物在日後進口時造成漏稅或逃避管制情事。

因此若查獲確有申報錯誤情形,宜與一般出口虛報案件做相同處理,以貨物離岸價格與原申報價格的差額有無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決定是否處罰,以期合理。

關務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關務法規合理濾水器 光頭水化,使海關通關作業更加順暢,兼顧民眾權益,進而達到疏減訟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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