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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余祥╱台北報導】

教育部長潘文忠昨天承諾,大學退場後,絕不會讓私校董事會謀取任何私利,高教司長李彥儀說明,依照私校法的規定,私立大學屬於公益性質法人,因此校產處分後,只能回歸到財團法人,而非個人。

過去政府財政有限,因此鼓勵私人辦學,主要是以《私立學校法》為主要的規範,而第一條就規定,「為促進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

不過,近年來高教達到飽和,私校開始面臨生存困境和後續發展的轉型,李彥儀說,私校必須自己思考學校的定位全戶過濾器,若是因招生不佳,就恐面臨退場處分,若是財務問題,教育部會推到轉型或是試驗教育。

李彥儀解釋說,依照私校法第9條規定,「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可見私立大學屬「公益性質法人」,雖然設校經費來自私人、企業、慈善團體,但經費一經「捐獻」,就不再屬於捐資者,而是屬於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

也就是說,依照現行法令,私校退場校產經處分後,只能回歸到財團法人,私校董事「個人」無法獲得任何校產,新教長所說,不會讓一毛校產進入董事的口袋,的確有其依據。1153D54DCC865C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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